工作规则

中国商业联合会直播电商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直播电商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商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由从事直播电商行业及相关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本会简称“中国商联直播电商委”。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举措和有关工作方针、法律、法规、推动数字直播电商产业升级,发挥指导、协调和服务的作用;按照中国商业联合会的要求,开展与落实相关业务工作,通过举办活动、实施项目,切实推进我国直播电商行业与其它产业的深度融合,促进数字经济贸易合作与信息技术交流。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商业联合会的管理下开展工作,遵守《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及各项制度。接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信息数据、行业研究、政策建议、培训教育、展会论坛、国际交流、咨询服务、标准规范等。具体如下:

(一)协调直播电商分会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搞好直播电商行业自律,信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开展直播电商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时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可行性建议,确保直播电商服务有规可依,积极推动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直播电商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接受委托参与直播电商类项目责任监督;推广直播电商行业的先进技术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直播电商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

(四)参与制定、修改直播电商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等,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业规范工作落地;

(五)维护直播电商工作委员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根据授权,组织开展直播电商行业市场统计,向企业提供市场分析、市场预测、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和科学技术导向,引导直播电商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

(七)帮助直播电商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促进传统商贸领域的转型升级。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直播电商行业发展需要主办直播电商发展高峰论坛、直播带货大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直播电商行业良好的发展氛围;

(八)开展行业对内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直播电商创业型企业快速孵化;

(九)响应国家及组织号召,定期组织直播电商企业开展公益活动或帮扶计划,在帮助企业创收同时,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参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将全国偏远地区的优质农产品输送到全国各地,助力消费乡村振兴工程。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执行本会管理办法;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五)能够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入会单位或入会个人简介;

3.入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入会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部备案;

(四)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管理办法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本会秘书处报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部,提交中国商业联合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会专职负责人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任命。

第十九条 主任为本会登记负责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任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同意批准后,可以由副主任或秘书长担任登记负责人。

第二十条 主任(登记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分支机构办公会议;

2.决定本会专职副职的分工;

3.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包括秘书处下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4.检查本会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5.向中国商业联合会报告工作;

6.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落实本会正职和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协调秘书处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2.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下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主任决定;

4.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内部管理制度等,报本会办公会议审定;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负责人的任免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决定。本会通过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向中国商业联合会报备副秘书长及以下人员任职情况。

  

第二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直播电商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服从中国商业联合会的管理和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和《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收支由中国商业联合会统一管理,不单设账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条 对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经主任通过后,报中国商业联合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及后续工作按照中国商业联合会决定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中国商业联合会批准之日起生效。